自中國毒奶粉事件爆發以來,食品安全意外地成為即將展開的江陳會談判的議題之一。對此,消基會特別提出五大機制(即建立安全進口、流向管理、檢驗、通報,及賠償),希望主事者能夠在談判中為國人的飲食安全爭取最佳的保障。
首先,消基會認為,在管制上應建立「安全進口」和「流向管理」機制,嬰幼兒食品應採取較嚴格的審檢標準,經中國質量總局逐批檢驗通過後,方可進口台灣。事實上,是否由中國質量總局檢查並非重點,重要的是審檢過程中所採用的「標準」為何?是依據國際性的食品安全要求,還是中國官方的規定,或是符合我國對於人民衛生與健康之標準。倘若是中國官方所規定的標準,台灣人民的健康恐怕還是處於風險之中。
身為WTO正式的會員,依照該組織中的《食品衛生檢驗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協定》(SPS),台灣並非沒有機會提出屬於自己的標準,關鍵在於政府有關部門能否提出具說服力的風險評估與科學證明。我國長期漠視進口食品之安全性問題,例如在蔬果農藥殘留標準的安全容許量上,進口品標準比國產品要寬鬆三到十倍,此不僅枉顧本土農民權益,也無視國民之健康。衛生署與農委員應盡快對此疏失加以改正,並著手研擬能夠確保國人飲食健康的檢驗標準,才可能在即將到來的談判中有所作為。
其次,消基會認為應實施境外管理的機制,讓台灣的檢驗單位赴對岸進行源頭管理,受檢合格者始可開放進口我國。目前國際實踐上能在他國設立檢驗單位的例子極少,僅有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FDA)確定在今年年底於中國設立永久辦公室,以保障美國民眾的食品安全。撇開國家間實力強弱的問題,境外檢驗機構的設立除了花費可觀外,還要在實際工作上對國外設備進行檢查、提供品質標準的指導,以及訓練當地審檢專門人員。政府相關部門是否已做好這樣的規畫與談判前準備了呢?
最後,站在消費者保護立場,消基會認為「賠償」機制應符合台灣相關賠償標準與額度;同時,凡進口台灣之食品,應投保產品責任險,以避免不安全事故發生時消費者無法獲得救濟。對此,筆者認為,相關消保法令我國並不欠缺,重點是受害的台灣人民對這些複雜的求償規範存在著進入門檻與適用困難,而政府往往沒有一套協助的機制。
以毒奶粉受害業者在廿九日提出之求償訴訟為例,案件本身已非單純的國內法事件,被告台紐公司實際上是與紐西蘭國家乳酪局合資成立的有限公司,並於二○○二年隨著紐西蘭經營策略的調整更名為模里西斯商新西蘭乳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依現行公司法第三條,分公司為受本(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故分公司的法律上地位僅係本公司此一營利性社團法人的分支機構,並非獨立的權利能力主體,無法單獨享受權利或負擔義務,所有與分公司的交易,在法律上均被認為是與本公司的交易行為。準此,巧芝、亞美淇、烘焙王及雅式等四家業者與台紐公司的訴訟將是跨國性的司法案件,而類似的情形也存在於許多出口食品到台灣的中國廠商,例如總部位在山東菏澤的都慶股份有限公司,實際上是一九九三年由中美合資設立的公司。又如廣東太古冷鏈物流有限公司(中國前十大食品進出口業者)也是一家中國與英國太古全資子公司澳洲太古合資的企業。
食品安全的問題攸關台灣人民利益至鉅,除了衛生與健康外,還有國際貿易、司法訴訟,甚至生態與環境安全等複雜因素參與其中。雖然距離江陳二次會談只有短短三、四天的時間,但政府若有心為之,要在談判前做好準備並非不可能。
(蔡育岱為中正大學戰略暨國際事務研究所助理教授,譚偉恩為崇右技術學院國際企業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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