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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展說明2008鐵馬影展網站場次表

立院初審調高雇主未盡防治性騷擾義務罰鍰

2008/10/06

 立法院衛生環境及勞工委員會今天初審「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雇主,若未訂定,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或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調高罰鍰額度,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現行條文規定,若雇主未盡事前防治性騷擾義務,或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未採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潘維剛於提案說明指出,職場性騷擾為工作場所性別歧視樣態之一,影響職業女性或少數性傾向的民眾人身安全,當雇主違反法定義務時,罰鍰額度較其他形式的工作場所性別歧視顯然偏低,有修法必要。

 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行為,且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的條件。

 條文還規定,性侵害犯罪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行為,且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方式,或以歧視、侮辱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都是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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