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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同法實施條例 出爐台商叫好

2008/09/19

【李道成/台北報導】
 由於資方強烈反彈,加上景氣欠佳,關廠現象有如野火燎原;中國國務院昨日公布「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原本過度保護勞工的條文,做出部份修正;包括解雇勞工的補償金額大幅縮小、解雇範圍擴大,對大陸台商影響重大。

 其中,最受台商關切的是,有關於勞工經濟補償的問題。條例內容向保障資方修正,即使在違反勞動合同法情況下解雇員工,仍只需要付出賠償金即可,不必再付一筆經濟補償。

 原本勞動合同法中規定,解除勞方的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且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要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等等。

 在實施條例中,經濟補償調整為終止前1年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不滿1年者,按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平均工資。不少台商認為,這讓資方在雇用與解雇勞工之間的空間變得稍微大一點,這或許有助於挽留台外資,考慮不遷移到國外去。

 昨日公布的實施條例中,對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共規範了14種情況;其中包括了企業經營困難、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企業破產重整、企業升級轉型等條件下,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破除「大鍋飯」的疑慮。

 據東莞市台協副會長洪文正表示,由於台外商強力反應,勞動合同法過度偏袒勞方,勢將造成許多企業外移,國務院這次利用實施條例修訂部分條文,應是大陸勞動部門亡羊補牢,希藉此拉攏企業之舉。

 而原本最重要由於擔心資方在解雇員工時,一隻牛要剝2層皮,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規定:即使「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合同,支付賠償金後,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讓台資吃了定心丸。

 據了解,這條新法令出爐,主要是許多企業家反應,以往資方付出補償金後,不少員工仍會興訟,企圖以打官司方式,再爭取額外經濟補償,造成企業不堪其擾。

 多位台商認為,這條法令的意義不僅是讓企業在不得不裁員時,減少補償員工損失,而且不至於發生官司頻頻的情況,讓許多老闆疲於奔命。雖然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讓許多台外商稍稍鬆了一口氣,然而不可諱言,其中仍有不少灰色地帶。

 而細則中也明訂,企業如不按規定建立職工名冊,最高可罰人民幣2萬,值得台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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