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監事】
五日,貴版〈性騷擾必然權力不對等〉一文中,提出「兩造雙方權力的不對等才是構成性騷擾的必要條件」的看法,並僅以上司與部屬或老師與學生之上下權力不對等為例說明。筆者有不同意見。
除了所謂交換式的性騷擾,只要是不受歡迎、具有性或性別意涵、並造成影響的行為,都可能構成性騷擾。以校園而論,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七款「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時,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並於施行細則第十六條進一步說明「所稱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指當事人雙方間存在之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狀況」。
綜合上述多項因素所構成之性別權力關係,恐才是性騷擾發生之主因,也才能解釋為何性騷擾最常出現的模式,除了「上對下」之外,就是「男對女」。
性別權力關係之形成,緣於我們自小對男女兩性的不同教養方式,造成男性主動、攻擊,女性柔弱、逆來順受的性別特質,加上傳統性別文化對女性身體與尊嚴的貶抑輕忽,有些男性遂以傷害女性身體或尊嚴的方式來滿足其權力慾望,而女性的乖順和缺乏行動力,不僅予男性可趁之機,又形成食髓知味的惡性循環。
隨著社會民主化以及自我意識的提升,近來已有不少女性在碰到性騷擾時,積極採取行動加以反擊。人際關係的不良互動動輒興訟,固然令人無奈,然在此社會轉變的過渡時期,藉由一些案例的呈現與討論,或也有助於我們每個人重新學習何謂相互尊重的良好人際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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