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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鐵馬影展高雄場來了,時間7/22(二)至7/27(日),詳細活動內容請見鐵馬影展網站。
策展說明2008鐵馬影展網站場次表

馬英九總統上台30天,台灣保育倒退30年?
立委大修法─國家公園大崩解!
〈新聞稿〉

資料日期:
2008/06/19
國家公園法是台灣位階最高的保育法規,在伐木、採礦、建壩、狩獵、農墾的各種經濟發展的壓力下,國家公園從1980年代設立以來,儼然是自然野地、動植 物、自然景觀的避難所。

然而,在全台把焦點放在兩岸三通之際,國家公園正面臨空前危機,極有可能在一夕之間崩解。

國家公園法在民進黨、國民黨部分立委的主導下,正提案進行大規模的修法。

包括:原住居民代表,將可以參與國家公園設立、廢止或變更的審議,而且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ㄧ,目前此案已經內政委員會通過;另外,立委們也將修改第13條 及16條,進一步放寬原住民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以及國家公園設置前已居住於當地之居民,其土地開墾或變更使用,經主管機關許可後,不受其限制等,由於爭 議甚大,正準備於明天(6/20)進行朝野協商。

經環保團體分別與民進黨、國民黨團進行遊說,獲致善意回應,民進黨提案委員從善如流,黨團已明確表示將支持撤回本案,重新審慎研議;國民黨團則表示已要求 行政部門撤回此案,但目前行政部門尚無任何撤回動作。

不料,無盟的高金素梅立委今天又提出15個條文大幅度的修法,不僅主張位於原住民傳統領域之國家公園,由原住民主導決策等組織變革,更大舉提出各種狩獵、 開發管制的例外許可。

因此,明天的朝野協商將是國家公園實質存亡之關鍵。

國家公園為全民乃至後代子孫共同的資產,其設立、廢止、變更,要透過什麼機制決定,才符合公共利益?原住民傳統領域該如何劃設?傳統活動之定義為何?共管 權力如何分配?在地居民如何參與經營管理?在一片「開放狩獵、開放農墾、鬆綁開發」聲中,可有防杜國家公園保育精神扭曲之機制?這些極富爭議的問題之解 決,絕非目前倉促修法可達致。

我們支持國家公園的決策資訊必需完整、即時的公開,也應有更多在地居民的參與,然而,所有的改造必需有審慎的規劃,更多的社會對話與討論,而非倉促的修 法。

由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地球公民協會、台灣生態學會等環保團體,共同發起的搶救國家公園運動,目前已獲得109個跨界團體、工商業界,以及766位專家 學者、個人的連署,這股力量正持續發酵中。

籲請國民黨、民進黨信守承諾,撤回國家公園法修正案,尤其,在立院一黨獨大的國民黨更應負完全責任。如果馬英九總統上台不到30天,就讓台灣的保育成果立 即到退30年,將對不起後代子孫,代表著國民黨於保育事業的全面棄守,成為台灣保育殺手。


連絡人: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祕書長 林子淩  0933874369    電話:02-2382-5789  

地球公民協會執行長 李根政 0928762602   電話:07-5561585

 
《地球公民協會》
地址:81357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198號9樓之2
電話:07-5561585  傳真:07-5561285
協會部落格: http://met2007.blogspot.com

高金素梅版「國家 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由:

   本院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擬具 「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國家公園法通過至今已三十六年 之久,舊法至今已不合時宜,長年的造成園區內之原住民族生存與發展之權益和開發建設、環境保育的衝突與挑 戰。幾千年來原住民族與山林有著共存共榮之關係,亦是生物多樣性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因舊有山林政策與國家公園法之 重重限制,導致傳統原住民族對於山林永續經營之關係嚴重斷裂,對於新的保育概念也無法充分落實於原住民族部落間, 甚至造成原住民族生存的危機。

  綜觀歐美先進國家對於國家公園 法規之制定,將當地原住民族納入國家公園保育維護的一環,得以維繫幾千年來的生物多樣性,維持環境中的人、 動、植物的相互依存關係,達到環境永續保育的平衡,此部分條文修正站在審視人與自然,人與環境的互動。只有 尊重自然,師法自然,正視山林與海洋的照護才是世代依存之根本,特就此法部分條文提出修正案。其修正要點有:國家公園與原住民族 共管之落實。原住民族對於國家公園設立之參與、決定等相關權利之保障。實質面之生態產業與國家公園事業經營權。國家公園範圍選定與劃 設所突顯出弊病之改善及重建原住民族傳統生活形態,並傳承原住民族自然保育文化之觀念。 

提案人:高金素梅

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 照表

修 正條文 現 行條文 說 明
第一條之一

  為 尊重並承認原住民族之自然主權,凡國家公園區域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者,其經營管理,應以重建原住民族傳統生活形態, 並傳承原住民新的自然保育文化為原則。

  本條新增。

原住民族永續經營的生 活態度已成為世界潮流的一部份。因此,原住民族傳統與山林共存共榮之生活形態必須重建,並對新的保育觀念作 傳承。

第三條

   國 家公園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前 項國家公園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者,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辦理。

第三條

    國家公園主管 機關為內政部。

國家公園位於原住民 族傳統領域時,應納入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之意見。
第四條

  主 管機關為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設置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委 員為無給職;其設置要點由內政部訂定之。

  前 項國家公園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者,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委員具原住民族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四條

  內政部為選定、變 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設置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有鑑於舊有國家公園 之選定與設立都缺乏原住民族傳統生活慣俗、領域的相關思考,以致國家公園計畫皆對原住民族部落造成極大的困擾 與傷害,甚至是生存權之壓迫。因此,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中,充分納入具原住民族身分之委員實屬必要。
第四條之一

   國家公園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者,國家公園管理處應設置諮議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其設置要點由主管機關會同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之。

   諮議委員會委員應包括國家公園區域內及周邊部落之原住民族部落具原住民族身分者三分之二以上。

   諮議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會同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

   二、負責召開國家公園周邊原住民族部落之部落會議,其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之。

   三、諮議委員會得對國家公園計畫行使最終否決權。

  本條新增。
第五條

    國家公園設管 理處,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國 家公園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者,其處長及三分之二以上工作人員應具有原住民身分。

第五條

    國家公園設管 理處,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國家公園位於原住民 族傳統領域者,應充分納入具原住民族身分管理人員。
第六條

    國 家公園之選定,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辦理。

    國家公園之選 定標準如左:

    一、具有特殊自然景觀、地形、地物、化石及未經人工培育自然演進生長 之野生或孑遺動植物,足以代表國家自然遺產者。

    二、具有重要之史前遺跡、史後古蹟及其環境,富有教育意義, 足以培育國民情操,需由國家長期保存者。

    三、具有天賦育樂資源,風景特異,交通便利,足以陶冶國民情性, 供遊憩觀賞者。

第六條

    國家公園之選定 標準如左:

    一、具有特殊自然景觀、地形、地物、化石及未經人工培育自然演進生長 之野生或孑遺動植物,足以代表國家自然遺產者。

  二、 具有重要之史前遺跡、史後古蹟及其環境,富有教育意義,足以培育國民情操,需由國家長期保存者。

  三、 具有天賦育樂資源,風景特異,交通便利,足以陶冶國民情性,供遊    憩觀賞者。

貫徹原住民族基本法 之規範意旨。
第 八條

  本法有關主要名詞 釋義如左:

    一、野生物:係指於某地區自然演進生長,未經任何人工飼養、 撫育或裁培之動物及植物,而為自然風景主要構成因素。

    二、國家公園計畫:係指供國家公園整個區域之保護、 利用及開發等管理上所需之綜合性計畫。

    三、國家公園事業:係指依據國家公園計畫所決定,而為便利育樂、 觀光及保護公園資源而興設之事業。

    四、一般管制區:係指國家公園區域內不屬於其他任何分區之土地與水面, 包括既有小村落及傳統原住民族祖居地,並准許原土地利用型態之地區。

    五、遊憩區:係指適合各種野外育樂活動,並准許興建適當育樂設施及有 限度資源利用行為之地區。

    六、史蹟保存區:係指為保存重要史前遺跡、史後文化遺址, 及有價值之歷代古蹟而劃定之地區。

    七、特別景觀區:係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 而嚴格限制開發行為之地區。

    八、生態保護區:係指為供研究生態而應嚴格保護之天然生物社會及其生 育環境之地區。

第八條

  本法有關主要名詞 釋義如左:

    一、野生物:係指於某地區自然演進生長,未經任何人工飼養、 撫育或裁培之動物及植物,而為自然風景主要構成因素。

    二、國家公園計畫:係指供國家公園整個區域之保護、 利用及開發等管理上所需之綜合性計畫。

    三、國家公園事業:係指依據國家公園計畫所決定,而為便利育樂、 觀光及保護公園資源而興設之事業。

    四、一般管制區:係指國家公園區域內不屬於其他任何分區之土地與水面, 包括既有小村落,並准許原土地利用型態之地區。

    五、遊憩區:係指適合各種野外育樂活動,並准許興建適當育樂設施及有 限度資源利用行為之地區。

    六、史蹟保存區:係指為保存重要史前遺跡、史後文化遺址, 及有價值之歷代古蹟而劃定之地區。

    七、特別景觀區:係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 而嚴格限制開發行為之地區。

    八、生態保護區:係指為供研究生態而應嚴格保護之天然生物社會及其生 育環境之地區。

    國家公園之成立為生態保育最佳方式,但卻為原住民族帶來生活上各種衝 擊,甚是生存權上之壓迫;為保存原住民族傳統生活慣俗,國家公園之設立必須考量生態保育與原住民族傳統生活慣俗兩者所可能 發生之衝擊。

    為重建原住民族傳統生活形態,並傳承原住民新的自然保育文化, 在國家公園範圍內應適度開放原住民族漁獵採集,並保存原住民族傳統祖居地,以讓傳統文化得以流傳。此區域之劃設實為過渡時期所必須

第 十一條

  國家公園事業採 一元化經營,由主管機關依據國 家公園計畫決定之。

  前項事業,由 國家公園管理經營,但屬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者,應依原住民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所需經費由國家公園編列預算支應,其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國家公園事業,由內政部依據國家公園計畫決定之。

    前項事業,由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執行;必要時,得由地方政府或公營事業 機構或公私團體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家公園管理處監督下投資經營。

國家公園事業之經營 有呈現多頭馬車之情況,一個國家級的公園實不應有此現象發生,因此國家公園事業應採一元化之經營管理。

以往國家公園的設立對 於原住民族相關的生存及生活條件並無法改善,以致在部落中經常發生土地超限利用之情形,為避免此情形之發生, 並經由國家公園之設立帶動周邊原住民族部落之相關產業發展及文化之活絡,為生態環保育、原住民族之文化與生存環境共創一個雙贏之局面, 特修正此條條文。

第 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林、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屬原住民族基本法規範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林、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貫徹原住民族基本法 規範意旨。
第 十六條

    第十四條之許可事項,在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除原住民族傳統生活或 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經許可者外,均應予禁止。

第十六條

    第十四條之許可事項,在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除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經許可者外,均應予禁止。

維護原住民族傳統生 活權益。
第 十六條之一

    第 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若屬園區內自用者,應由國家公園自行辦理。

  本條新增。
第 十八條

    生態保護區應 優先於公有土地內設置,其區域內禁止採集標本、使用農藥及興建一切人工設施。但為供學術研究或為供公共安全及公園 管理或原住民族傳統生活上之特殊需要,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生態保護區應優 先於公有土地內設置,其區域內禁止採集標本、使用農藥及興建一切人工設施。但為供學術研究或為供公共安全及公園 管理上特殊

需要,經內政部許可 者,不在此限。

貫徹原住民族基本法 規範意旨。
第 二十一條

    學術機構得在 國家公園區域內從事科學研究。但應先將研究計畫送請國家公園管理處同意。

    前項區域屬原住民地區者,應依原 住民族基本法辦理之。

第二十一條

    學術機構得在 國家公園區域內從事科學研究。但應先將研究計畫送請國家公園管理處同意。

貫徹原住民族基本法 規範意旨。
第 二十二條

    國家公園管理 處為發揮國家公園教育功效,應視實際需要,設置專業人員,解釋天然景物及歷史古蹟等,其中應 包括當地原住民族之族群歷史文化、生態環境,並提供所必要之服務與設施。

    前 項專業人員應包括:

    1. 解 說員。
    2. 研 究員。
    3. 巡 山人員。

    國 家公園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者,前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應優先輔導當地原住民,人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第三款應優先進用當地原住民, 人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園管理 處為發揮國家公園教育功效,應視實際需要,設置專業人員,解釋天然景物及歷史古蹟等,並提供所必要之服務與設 施。

國家公園區域的自然 環境,大多為原住民族祖先幾前年來傳承之生命經驗、智慧與秩序所維繫,也是原住民族之傳統領域,因此除了本有的歷史 史蹟與天然景物以外,原住民族當然是與這些山林和平相處的主導者,因此國家公園應將原住民族這一環納入教育傳遞的重要環節。
第 二十二條之一

    國 家公園位於原住民傳統領域者,應優先進用具原住民身分之警察人員,其國家公園警察大隊其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八十。

    前 項規定於原住民族土地與海域法通過後,依新法辦理之。

  本條新增。

Re: 馬英九總統上台30天,台灣保育倒退30年? 立委大修法─國家公園大崩解! 〈新聞稿〉

有反馬情節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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